粤首例醉驾入刑13日深圳宣判 醉驾不一定入刑
来源:羊城晚报 时间:2011/5/11 10:54:29

5月1日凌晨,一涉嫌醉驾的美籍华裔男子被深圳交警搀扶着带走。记者 黎湛均 通讯员深圳交警/摄
酒驾大讨论
广东首例醉驾入刑 13日将在深圳宣判
“五一”开始严查酒驾,谁会成为全省首名被宣判的醉驾者?本月13日前后,答案将在深圳揭晓。深圳公安局交警局针对醉驾入刑新规,迅速做出应对措施:承诺7天内办结醉驾案、今年9月1日将醉驾案处理权下放至辖区大队……其中不少举措,已经走在广东乃至全国前列。
按照以往程序,深圳查处的醉驾者资料,需先集中至交警局侦查大队,再递交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分发至区检察院后,最终由区法院开庭宣判。也正因此,“五一”当天查处的5名醉驾者,尚无一人进入检察院环节。
5月6日起,深圳交警部门承诺:所有醉驾案件一经核实,将在7天内予以办结。同日晚,福田区一家饭店附近停车场内,一林姓23岁男子涉嫌醉驾撞毁停车场设施及建材,按照7天办结的承诺,林姓司机将于本月13日被宣判,成为深圳乃至全省首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者。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有关人士昨日介绍,为进一步简化办案程序,今年9月1日,该局将下放醉驾办案权至辖区各交警大队。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省却了以往醉酒须集中至交警局侦查大队统一,再与市检察院对接的环节。”有关人士介绍,环节简化后,醉驾办案直接交区一级交警、检察院和法院负责,沟通更加畅顺。但涉及调查取证工作的严谨性,办结期仍维持7天内的承诺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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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查酒驾流程
(2011年5月1日开始)
1、现场查处,呼气检测; 2、涉嫌醉酒的到就近医疗机构抽血; 3、传唤当事人接受处理;扣留驾驶证;无人替代驾驶的拖移机动车; 4、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血液送检、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证人等; 5、血液检测结果确定后达到醉酒标准的,刑事立案,对当事人办理拘传; 6、办案单位侦查终结后移送预审; 7、呈请检察院起诉; 8、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醉驾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表示,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昨天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张军在谈到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问题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适用禁止令需要特别注意加强监督、指导。
他说,从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
专家解读
醉驾肇事建议不要逃
怡乐路交通肇事引人关注,肇事司机消失两天后现身自首引发公众争议,有网友认为其为逃避醉驾检查而减轻罪责,更有人分析指出若为醉驾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能判无期到死刑,而其自首后因无法查明醉驾只能定为交通肇事罪最高仅为有期徒刑,因此逃避醉驾之名能让罪刑大不同。真的如此吗?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官及法学专家,他们均表明,醉驾并不一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驾并非该罪成立的一个标准。
一名常年从事一线审判的法官向记者介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最新醉驾入刑的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但危险驾驶罪是只要存在醉驾便构成犯罪,并不要求有什么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从行为性质上来看,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种故意犯罪,前者要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方能定罪,而后者只要存在这种威胁即构成犯罪,如驾车越线冲入人行道横冲直撞等,至于伤害后果只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系副教授黄娜表示,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看其对待危害的态度,若只是喝了酒想开车回家,不小心撞了人,其心理态度是过失,应定为交通肇事。这种情况下,即便其喝酒过量,但其根据以往经验判断,仍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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